2010/12/04

證券法規筆記

法定公積與資本公積轉資本

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,仍有不足時,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。


公司無虧損者,得依股東會決議,將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。該項公積須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,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。


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,得以其超過部份派充股息及紅利。

私募

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。


(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)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,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

普通公司債私募,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,(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全部餘額之百分之四百)。


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才可轉售。

公開發行公司與內部管理

庫藏股買回原因:轉讓予員工、作為股權轉換之用、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。


庫藏股買回程序: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。


公開收購: 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百分之二十以上有價證券。


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。


獨立董事設置,人數不得少於二人,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。


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,人數不得少於三人。

操縱行為

違約交割、相對委託、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、製造有價證券活絡表象、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、其他操縱行為。(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、一千萬以上二億以下)

證券商買賣損失及違約損失準備

自營商: 淨利按月百分之十,上限二億。
經紀商: 月成交金額提列萬分之零點二八,上限二億。


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抄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四倍,流動負債不得超過流動資產總額。

實收資本額


證券交易所:五億
證券自營商:四億
證券經紀商:二億
證券承銷商:四億
證券集中保管事業:五億
證券金融事業:四十億